老王举仲裁案例:2016年,江苏A企业参与山东B企业一新建项目招投标,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金额410万元。后来,两家企业产生经济纠纷:山东B企业应支付货款90%,但至今付款总额为1497400元,剩余货款2602600元一直未支付;江苏A企业制作的设备材质同技术协议约定材质不符,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货,被山东B企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97200元并承担违约金615000元。
近日,淄博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并经双方当庭质证后,审理查明,山东B企业拖欠江苏企业货款,而江苏A企业则违反了合同,根据合同法,山东B企业支付江苏A企业货款,江苏A企业支付山东B企业违约金,10日内支付完毕。据悉,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老王解析:结合双方提出的证据,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法有效。双方同时签订的技术协议、图纸作为合同附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双方一方存在拖欠对方货款的情况,一方则存在合同违约现象。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决山东B企业支付江苏A企业货款1890300元,江苏A企业支付山东B企业违约金238460元(按照1192300元的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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