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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纳入“黑名单”将被联合惩戒

来源:淄博晚报 2018-07-10 12:58   https://www.yybnet.net/

晚报讯(记者崔晓蕾)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日前,周村区发布《周村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并面向公众征求意见,联系方式:yjzx6195213@163.com。

记者了解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区级“黑名单”:(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未达到事故等级,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危害事故,拒不承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或不配合事故调查的;(三)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不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四)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五)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采取隐蔽、欺骗、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六)拒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受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七)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各类安全服务公司,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八)被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根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第一次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其中,安全服务机构在被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同时,应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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