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买了设备也制作安装完毕,但却始终不付合同余款,博山一企业因不履行合同,被河北邯郸一公司告上了仲裁庭。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员会获悉,经过仲裁庭调查核实并经双方答辩和质证,最终裁定,博山某企业支付河北邯郸某公司工程款864086元,10日内付清。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13年,河北邯郸某公司与博山某企业签订球罐加工定做合同,河北邯郸某公司进行制作安装,合同总价为2980000元。后来,河北邯郸某公司按照约定将设备运至博山某企业,并安装完毕,但对方始终不付合同剩余款项共计8935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河北邯郸某公司申请仲裁。
双方都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当庭质证。最终经仲裁庭审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河北邯郸某公司与博山某企业签订《加工定做合同》及技术协议各1份,合同约定由河北邯郸某公司承接博山某企业的球罐制作安装工程,其中400立方米氧气球罐两台,单价1200000元∕台,200立方米氮气球罐一台,单价580000元∕台,总价款为2980000元;于2014年2月底全部安装调压调试合格,交付使用;合同价款包括材料、制作、加工、运输、安装调试至交付使用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博山某企业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预付款,2013年10月中旬,河北邯郸某公司备齐主要材料后付20%,球皮运到博山某企业施工现场付20%,球罐现场组对完毕开焊前付20%,交付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河北邯郸某公司依约组织了对球罐的加工制作,并进行了安装。2014年4月25日,河北邯郸某公司制作的两台氧气罐、一台氮气罐,制作安装完毕,博山某企业组织对三台球罐进行了验收,质量评定为优良,并形成了三份《球罐交工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书加盖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公章及监检单位监检人员的印章。
至2015年1月21日,博山某企业累计向河北邯郸某公司付款2086000元,河北邯郸某公司在安装过程中使用博山某企业电费29414元。2015年10月9日河北邯郸某公司派人索要工程款,博山某企业支付工程款500元。此后,多次要求博山某企业支付剩余工程款,均没有结果。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及技术协议均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及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博山某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是该案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河北邯郸某公司要求对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河北邯郸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电费应由自己承担,扣除电费后,博山某企业应支付工程款86408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裁决博山某企业支付河北邯郸某公司工程款864086元,该案仲裁费15994元由博山某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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