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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说法(108)

来源:淄博晚报 2018-08-13 14:58   https://www.yybnet.net/

王同生,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自1995年开始专业刑事辩护,首推“刑事法律顾问”、“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技巧”义务讲解;中加刑事辩护和中美非法证据排除交流成员;市青年作家协会会员。

网站:淄博刑事辩护大律师网、山东律师王同生。

咨询电话:1370894265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法出具验资证明,给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仔细研究卷宗,根据材料反映的事实,我依法做无罪辩护,具体的辩护内容——

总观点:被告人叶XX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如下:

一、不具备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被告人叶XX根本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公证处是事业单位,公证处公证员显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不是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从事公务的人员:A、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B、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C、也不属于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公证处的职能是证明职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从事公务。

3、不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只有在相关单位中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工作的才算“被委派”范围。且应作狭义理解,只对其监管的国有资产负责。4、不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这类人员主要是指(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职责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叶XX不属于前三类人员是很明显的。被告人项达也不属于第四类人员,因为不存在“授权”,也不是从事“法律意义上的公务”。

二、不具备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出具验资证明与“损失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损失造成的根本原因是经营不善,不是出具验资证明。未完待续(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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