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共同债务人:江秀波、韩爱苓
保证人:沂源县海涛工贸有限公司、沂源县远大禽业有限公司、沂源银盛商贸有限公司
2014年 7 月 22 日,借款人江秀波、共同债务人韩爱苓与我行签订 2014 年齐银个经借 32 字 107号《 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从我行借款 90 万元,保证人沂源县海涛工贸有限公司;沂源县远大禽业有限公司;沂源银盛商贸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 2014 年齐银个保32 字183号《 保证合同》,同意为借款人在我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截止至2016 年 7 月 21 日止,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90 万元,利息、罚息 175389.00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清偿案涉借款,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2016 年 9 月20 日
承兑申请人:沂源鸿盛牧业有限公司
保证人:淄博汇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绿华食品有限公司、吴正伟、王洪玲
2014 年11月 27 日,承兑申请人沂源鸿盛牧业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 2014 年齐银承3201 字047号《银行承兑协议》,从我行开立2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180万元,保证人淄博汇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绿华食品有限公司、吴正伟、王洪玲与我行签订2014 年齐银承保 3201 字047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合同》,同意为承兑申请人在我行的上述承兑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兑到期后,承兑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票款,截止至 2016 年7 月21 日止,共拖欠我行承兑垫款本金 779225.41 元,利息、罚息164026.95 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淄博胜雪工贸有限公司清偿案涉借款,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2016 年9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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