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沂源泉港鸭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曹光秋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委现已依法缺席裁决,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联系不上,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源劳人仲案字 [2016]第 79-1号、源劳人仲案字 [2016]第 79-2 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280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4298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026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440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7600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申请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沂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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