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李群)因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家住沂源的周某甲年曾被刑,然而出狱后不思悔改,记者昨日从沂源县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周某甲因再次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法院一审判处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了解,周某甲系个体经营者,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年8月2日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年8月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年7月日被监视居住。
指控书中称,年3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周某甲在沂源县居家城永佳传媒店内,容留周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年4月份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甲在沂源县居家城永佳传媒店内,容留周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周某甲在沂源县居家城永佳传媒店内,容留周某乙、周某丙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上述事实有书证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申请书、病历、银行交易明细、现场检测报告书、释放证明,证人周某乙、周某丙、白某、吕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等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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