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通报中提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构逐步优化”,对此能否作进一步解释?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是如何运用“四种形态”的?
市纪委常委、秘书长张华解答: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目的就是将纪律挺在前面,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为了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今年年初,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了《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见(试行)》,明确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定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方式,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纪检监察业务流程中的体现方式和实践载体,落实了保障措施,使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了制度遵循,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果。1-6月份,淄博市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722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321人次,占44%;第二种形态221人次,占31%;第三种形态66人次,占9%;第四种形态114人次,占16%。每一种形态的总体趋势都在向预期目标演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构逐步优化。
实践中,我们着力规范第一种形态,从严把握后三种形态。具体来讲,在规范第一种形态上,主要是规范提醒谈话、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等14种处置方式的适用情形及责任主体,督促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抓好落实。张店区制作“廉政谈话记录本”,规范廉政谈话工作,确保廉政谈话不流于形式、不浮于表面。淄川区发放《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实手册》,定期开展检查,防止“红脸出汗”形式化、空洞化。沂源县实施廉政抄告单、廉政通报单、纪委监督责任督查单“三单管理”制度,督促党组织及负责人切实落实职责范围内管党治党责任。在用好第一种形态的同时,我们从严把握后三种形态,对违纪党员干部,该立案审查就立案审查,该给予纪律处分就给予纪律处分,该给予组织处理就给予组织处理,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该移送司法机关就移送司法机关,决不随意转化、放松尺度,决不以纪代法、高举轻放,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寸不让。近期我们就对市房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孙志杰进行了立案审查。下半年,市纪委将持续加大执纪审查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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