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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8年7月13日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8-07-13 16:12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2018年7月13日

于忠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学东与被告于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学东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04005元;

二、驳回原告张学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926元,由被告于忠伟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国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乐业与被告徐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国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乐业借款本金2451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55971元(该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暂计至2017年6月8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乐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136元,由原告张乐业负担1436元,被告徐国锋负担670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青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陶来与被告刘青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青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陶来借款本金71000元及利息2485元(该利息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7年11月4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8元,保全费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208元,由被告刘青峰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宾:本院受理的原告潘莉与被告孙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莉借款本金14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0月24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潘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00元,由原告潘莉负担500元,被告孙宾负担390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钟扬:本院受理的原告顾锐与被告钟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锐借款本金23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23000元借款本金中,2017年3月13日的1万元自2017年3月17日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017年3月30日的13000元借款自2017年4月5日起算,该笔借款利息以39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顾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76元,由被告钟扬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阳与被告陆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陆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阳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3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陆敏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邵正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章英与被告邵正山买卖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正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章英购车款39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章英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邵正山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晓琳: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子江与被告宋具斌、张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具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子江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8100元(该利息按照年利率6%暂计至2017年10月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子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52元,由被告宋具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封必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卫月与被告封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封必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卫月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289.97元(该利息按照年利率5.6%暂计算至2017年10月2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卫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74元,由被告封必成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施长慧、张旭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家友与被告施长慧、张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施长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家友借款本金53000元及并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1月15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沈家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26元,由被告施长慧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吕跃虎:本院受理的原告戴晓虎与被告吕跃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7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跃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晓虎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37193.42元,本息合计62193.42元;

二、驳回原告戴晓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98元,由原告戴晓虎负担498元,被告吕跃虎负担220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学雷与被告张平买卖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学雷货款54280元及利息5078.89元(该利息按照年利率4.75%暂计至2016年9月6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学雷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86元,由被告张平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常玉龙:原告储昭祥玉被告常玉龙民间借贷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常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储祥借款300000元;二、驳回原告储昭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72元,由被告常玉龙负担5800元,由原告储昭祥负担47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常玉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彬:本院受理原告吴德军与被告程彬、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7)皖0103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程彬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秀英、张军、合肥铭励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诚、曹印印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秀英、张军、合肥铭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鹏程、刘敏、张雨、黄后锦诉你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少华、李霞、张敏、姚中兵、余一本、李云珠、王小莉、项群、李军、韦娇、游万庆、李青松、范斯燕、邢青芝、张建、石向军、王艳利、陆士荣: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03民初5443、5439、5441、5432、5446、5436、5447、5445、5444、54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61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鹏飞:本院受理原告胡成超诉被告张鹏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张胡骏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安然:本院受理原告陈敬德与被告李安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安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敬德借款本金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李安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雪芬与被告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3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雪芬借款本金168629元并支付利息182648元(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3日,之后按照月息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雪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332元,由原告余雪芬负担2332元,被告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维祥,朱海燕、赵勤伍、范彭建,张德翠、胡建国,尹婷、柏虎,贾延香、胡妹,杨明清、洪增兵: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103民初5081.5082.5083.5084.5086.5087.5088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要素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点整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劲松、安徽省新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军与被告王玉霞、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劲松、王玉霞、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新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军9207961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8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原告王军对被告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1667号金海花园A,B座商104,101,商102(产权证号:合产8110102181号)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王劲松、王玉霞、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新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军律师费6万元;四、驳回原告王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25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9195元,被告王劲松、王玉霞、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新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4055元。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劲松: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钟与被告王玉霞、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劲松、王玉霞、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钟145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9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原告王钟对被告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1667号金海花园A,B座商104,101,商102(产权证号:合产8110102181号)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王劲松、王玉霞、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钟律师费9万元;四、驳回原告王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400元,由原告王钟负担5000元,被告王劲松、王玉霞、安徽省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62400元。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焰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斌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0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李焰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斌22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10元,由被告李焰明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丹、汪亚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武诉被告鲍丹、汪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龙潘: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程龙潘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卫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红军诉被告徐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杜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桂宗玉:本院受理原告巫绪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8年5月13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并支付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先华:本院受理原告张荣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皖0123民初31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兵:本院受理原告彭忠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02民初7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彭忠萍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100元,由被告王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尹继茹:本院受理原告崔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晓源:本院受理原告陈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8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贺伟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徽之光电器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时向原告支付欠款132998.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2634.86元,合计145633.36元(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自2016年1月26日暂计算至2018年1月25日,其后连续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孔军:本院受理原告汪其兵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69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69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人民币货币利率计算,自立案之日起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7破终1号裁定,于2018年5月31日裁定受理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重整一案,并于2018年7月5日指定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1日前,向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经济开发区纺织工业园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邮政编码:246700;联系电话:伍宏武(0)18756668232、方海峰(0)138566034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人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枞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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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院公告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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