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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消费纠纷咋办?法官“以案说法”

来源:新安晚报 2019-03-15 10:18   https://www.yybnet.net/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日前,合肥多家法院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审判白皮书。消费者权益保护案多面广,涉及汽车、网购、健身、物业、房产等多个领域,这些领域与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记者对这些案例进行了分类梳理,一方面能够警示商家、企业应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维权意识,理性维权,共同净化消费环境。

□类型一:消费欺诈类纠纷

案例1

网上买枸杞被骗,买家获三倍赔偿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李某某通过“超级社区”上发布的广告,了解到张某某在该平台上推销宁夏枸杞。李某某与张某某通过网络数次联系协商达成如下购货条款:1、购货数量1200袋;2、单价22元;3、包邮,送货上门;4、自己吃和送亲戚朋友,还有一部分是发福利的,质量必须保证。

2016年9月19日,李某某收到张某某快递发售的14件(1200袋)枸杞。当日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该1200袋枸杞涉嫌(存在)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的情况,将1200袋枸杞全部查封(扣押)。后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超级社区”及张某某赔偿十倍的购货款264000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张某某支付李某某赔偿金79200元。

【法官点评】

张某某提供的枸杞并非买卖合同约定的品种,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院判令张某某给予李某某三倍货款的赔偿。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进行网上交易。由于网络交易无法现场查验货品,一些不良商家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向消费者告知虚假的商品信息,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属于典型的欺诈交易行为,消费者依法可获得三倍价款的赔偿。

案例2

网购保健茶喝腹泻商家虚假宣传赔三倍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5日,李先生在网上一家保健品店购买了几盒保健茶,货款总计3790元,店家开具了销售出库单及发票。李先生在收到货后,当晚携带一盒保健茶去看望朋友陈某的父母。但2016年1月5日早上,陈某电话告诉李先生,他的母亲服用保健茶之后,连续三四天严重腹泻,怀疑是产品有问题,这让李先生十分尴尬。

随后,李先生立即联系了保健品店的客服,该公司于1小时后致电李先生,并以邮件方式发送了保健茶资料,李先生第一时间转发给了陈某。陈某查阅了大量资料后回复李先生,称其所购产品宣传的“调节血糖、血压、血脂的功效”属于违规虚假宣传,这款茶只是普通食品,并非保健品,不具备上述功效,当前的确有很多不法商家打着降血糖的口号欺诈消费者。

随后,李先生查询获悉,自己购买的茶既不是药品也不是取得健字号的保健品,只是普通食品,商家宣传的“调节血糖、血压、血脂”已经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自己构成欺诈。

于是,李先生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决商家退回本次交易货款3790元,并对自己赔偿11370元。

法院认为,李先生提供的发票能够证实其通过网络商店购买了保健茶,双方间的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依照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家在网络上对涉案茶叶的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系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为欺诈行为。商家将在网络上虚假宣传的产品销售给李先生,严重违反了双方买卖协议的约定,致使李先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李先生主张退还货款379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法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商家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李先生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三倍赔偿其损失1137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商家返还李先生购物款3790元,并按购物款的三倍赔偿原告李先生损失11370元。

【法官点评】

网购是近些年新兴的一种交易方式。从适用法律上来讲,网店与实体店是一致的。一旦涉及销售伪劣产品,店主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如果被认定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在网购过程中,建议选择信誉较好的商家,并且注意保留好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购物发票、快递单据、保修卡等相关证据材料。

消费者除了应仔细了解卖家信用、商品属性以及买家评价等信息外,还应留意网购平台上的相关条款规定,提高防范意识、警惕消费陷阱。

案例3

一箱假酒卖了2500元店主赔偿2万5

【案情简介】

合肥市民刘某在2015年5月,为宴请朋友,到张某经营的商店购买剑南春酒一箱,价格2500元,没想到经鉴定却是假酒。后经工商部门多次调解,刘某和张某就此事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因为刘某曾化名“刘x”向工商部门投诉,2017年7月,刘某又以“刘x”为名诉至瑶海法院,要求张某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没想到,这一化名在诉讼环节也给他带来了麻烦。张某认为,刘某无证据证明他和“刘x”是同一个人,表示自己受他人委托销售剑南春酒,对该酒的真伪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投诉登记表上标注的手机号与本人一致,对以“刘x”的名义举报被告出售假酒的缘由作出客观、符合常理的陈述和解释,被告张某出售假酒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判决被告赔偿刘某人民币2.5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店家赔偿买家刘某人民币2.5万元。

【法官点评】

“在购物、就餐、休闲娱乐场所,我们经常会看到商家‘假一赔十’的标语。事实上,这并不仅仅是说说而已。”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在此,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涉及经济往来、商业买卖的交易时,一定要存留收款收据、发票等凭证,如出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在咨询专业人士或查询相关资料后,通过正确途径和方式进行维权,以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季云冈黄雪婷汪超陆翠玲李照钱进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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