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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起执行典型案例

来源:鲁中晨刊 2018-04-27 01:09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 孔浩 通讯员 郑凤云

4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并发布5起执行典型案例。

自2016年3月向执行难宣战以来,截至2018年4月,全市法院新收首次执行实施案件8007件,执结6663件,执行到位金额18.7亿元。

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决战之年,全市两级法院围绕实现“四个基本目标”,强化责任担当,巩固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多措并举提升执行质效、持续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营造解决执行难良好氛围,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被执行人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毕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莱城区法院判决毕某返还刘某捷达出租车一辆,并赔偿经济损失62400元。因毕某拒不返还车辆,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依法向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毕某仍拒绝返还车辆,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以拒执罪立案侦查。2018年4月10日,莱城区法院对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以毕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被执行人毕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交付车辆,但其拒不履行,且不能及时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被执行人马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矿业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排除妨害一案,莱城区法院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占用土地上的设备、房屋拆除,将种植的树木迁出,恢复原貌。马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马某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某矿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马某拒不配合执行,马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莱城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12月26日,莱城区法院对马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以马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150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被执行人马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其无正当理由长期占用申请执行人土地且拒不搬离、搬迁苗木,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必须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冯某不履行法律义务被搜查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城区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李某货款10108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冯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依法传唤,冯某拒不到庭,莱城区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搜查措施。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搜查到冯某及其配偶银行卡数张、保险缴费单及现金等财产。迫于制裁压力,冯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和解,当场履行完毕,本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本案中被执行人冯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充分利用搜查这一措施,顺利执结案件。

被执行人尚某乙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拘留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尚某甲与被执行人尚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城区法院判决尚某乙支付尚某甲饲料欠款8000元。判决生效后,尚某乙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尚某甲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未查询到尚某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执行法院对尚某乙相关财产进行影像取证,并决定依法对尚某乙采取拘留措施。尚某乙在被拘留当日慑于压力主动联系其亲属,将案件款全部缴纳,案件成功执结。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本案标的额虽小,但被执行人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损害了司法权威,执行法院充分利用各种强制措施,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六安市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其法定代表人被罚款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某齿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原为集体企业,停产多年,涉多起执行案件,其名下土地房产之前被多次查封,现有财产线索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后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股东六安市某公司在被执行人设立时出资不实,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该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鉴于被执行人六安市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报告财产,钢城区法院先后两次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作出罚款决定,罚款金额共计20万元。后杨某主动协调,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予以罚款拘留。本案被执行人六安市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法院对法定代表人杨某采取罚款措施,有效惩治规避执行行为,确保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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