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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停车致死伤赔偿责任怎划定

来源:今日广德 2014-06-27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日前,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4年6月27日,对于孙女士来说是悲痛欲绝、终生难忘的一天。这天,孙女士骑电动车载着四岁的儿子阳阳(化名)途经广德某路段的非机动车道时,由于骑速过快,导致电动车与停在该路段非机动车道内的一辆半挂货车尾部相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其子阳阳死亡、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该辆货车是一名外地小伙儿孙某违章停于此处的,该半挂货车挂靠于漯河市某运输公司,在甲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在乙保险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限额55万元(其中主车投保50万元、挂车投保5万元)及不计免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交管部门认定,孙女士与孙某承担同等责任,阳阳无责。事故发生后,孙女士先后在广德、湖州、芜湖等地的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孙女士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孙女士出院后,由于赔偿事宜未与孙某协商一致,故一纸诉状将孙某、孙某驾驶车辆的挂靠公司、两处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孙某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孙女士受伤并致残、其子阳阳死亡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责任认定,结合该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事实,确认被告孙某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孙女士承担40%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甲保险公司应对孙女士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项下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部分由乙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孙某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超过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数额由孙某按责任比例承担。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甲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被告乙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5万元,被告孙某赔偿原告损失5200余元。

(袁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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