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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己之怒”置公共安全于不顾 无为县两人被判刑

来源:大江晚报 2019-10-16 14:22   https://www.yybnet.net/

因“一己之怒”置整车乘客的安全于不顾,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据无为县检察院检察官丁书婷介绍,今年无为县就发生了两起妨碍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件。

2019年4月30日15时许,李某某与妻子吴某某从无为县十里街道公交站台,乘坐从无城镇至襄安镇的公交车到十里墩镇塔桥站。李某某在公交车即将到达塔桥公交车站的行驶途中,突然强行要求从公交车前门下车,遭到公交车驾驶员翟某某拒绝。被拒后李某某对驾驶员破口大骂,进而用拳头朝驾驶员头部打击,导致驾驶员的眼镜被打落挂在下巴处。案发时,这辆公交车上约有40名乘客,李某某的冲动暴力行为让40名乘客“命悬一线”。

时隔不足两月,又有同类事件发生。2019年6月12日上午8时许,往返无城镇与石涧镇的101路公交车正常行驶于208省道过范庄行政村往石涧镇汪冲小学处路段时,公交司机因将乘客范某某带过站,范某某就恼羞成怒,起身走向驾驶座欲对司机张某某进行殴打。司机发现后,与乘客发生纠缠拉扯,公交车当时正处于正常行驶中,而司机与乘客两人拉扯约十秒后,司机才勉强将公交车刹住,停在路边。当时车内还有乘客十余名,这样危险的“插曲”让他们胆颤心惊,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无为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综合考虑公共交通工具行驶速度、通行道路情况、载客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这两起案件提起公诉。

2019年9月11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该判决已于2019年9月26日生效。2019年9月25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范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针对以上案例,丁书婷检察官做出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 顾娅 实习生 周子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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