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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污车违法排放污染物 涉案人员被行政拘留

来源:成都日报 2018-06-22 05:03   https://www.yybnet.net/

昨日 ,市环保局公布了一起违法排污案例。天府新区万安街道一吸污车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涉案人员已被行政拘留。

据了解,在巡查时,天府新区环境监管网格员发现网格内灌溉渠水体不时有混浊物出现,水质产生间断性发黑现象。属地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随即展开排查,发现一辆吸污车可能为“元凶”。执法人员介绍,该吸污车为成都市成华区富顺管道服务部所有,为企业提供化粪池吸污清运工作。“因该清运单位注册在外地,为避免当事人离开后难以取证,我们兵分两路,现场对车辆上的工作人员进行单独笔录调查,同时对污水来源企业同步开展调查。”执法人员告诉记者。

据吸污车司机描述,当天该吸污车在完成化粪池清理后,路经天府新区万安街道一村道,为节约运输成本,在一处农灌渠旁,借助树林遮挡,通过吸污车自带的软管擅自将清理出的污水排放至林地内的农灌渠中。而污水来源企业是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生活废水。经监测部门报告显示,违法排放的污水悬浮物和化学需氧量浓度均超标。

同时,调查取证结果也证实,成都市成华区富顺管道服务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一案证据确凿。“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该清运公司予以4万元的处罚。”执法人员说道。

天府新区环保和统筹城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了公安机关,请公安机关开展进一步调查。

记者了解到,目前公安机关已完成相关调查,依法对涉案责任人李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对配合李某的工作人员廖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本报记者 缪梦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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