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90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的通知》(川环发〔2012〕37号)等相关规定,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全州机动车实施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阿坝州登记注册和持外地有效牌证,并在阿坝州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在用机动车(暂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必须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
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由具有相关检验资质并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证书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检验周期一致。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机构应按照委托证书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项目开展检测业务,出具真实、有效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并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减免政策执行收费。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检测方法、检测标准、相关证照、规章制度、服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举报电话等,并保持检验场所内秩序良好;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条件的环保检验、维修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维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检验、维修单位和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产品。
六、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运营手续。
七、经排气污染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到具有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机动车维修、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治理。车辆复检时须携带维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维修证明,经核对维修信息并经同一个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八、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标准执行州发改委、州环保局《关于九寨沟欣旅汽车安全综合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环保尾气排放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阿州发改〔2015〕381号)、《关于阿坝州九黄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环保尾气排放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阿州发改〔2015〕525号)、《关于阿坝州阿捷尔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环保尾气排放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阿州发改〔2015〕526号)规定的标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为:小型汽车(最大总质量<3.5吨)最高不超过70元/辆·次,大(中型)汽车(最大总质量≥3.5吨)不超过90元/辆·次。首次复检时不再收取检测费用;第二次复检以上仍不合格需再次进行检测的,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其他规定照文件执行。
九、欢迎广大群众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环保部门12369、公安局交警支队2822229。
十、本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阿坝州环境保护局
阿坝州公安局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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