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切实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汉滨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30日起,对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外汉滨辖区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
根据汉滨区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设立相关机构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汉区编发〔2015〕26号),设立汉滨区不动产登记局,负责辖区不动产登记及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下设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担辖区林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以及中心城市规划区外汉滨辖区的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及土地纠纷调处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和原则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为安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外汉滨辖区内的(包含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五里工业园区)土地、房屋登记和汉滨辖区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统一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目前仍由原部门负责,过渡期后逐步移交给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新开旧停”和“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6年6月30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三、不动产登记的业务范围
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房屋产权交易审批业务仍由房管部门负责)。
四、不动产登记办公地点
区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地点:汉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楼业务大厅(汉滨区兴安东路1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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