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举办单位安康市环境保护局同意,拟向安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自2015年11月12日起90天内向拟注销单位申报债权。
法定代表人:张小康
联 系 人:白伟
联系电话:13309152232
地址:安康市解放路13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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