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收藏着一张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陕西省安康县填发给柯王氏的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如图)。身份证显示:持证人叫柯王氏,女,出生于民国二年四月五日,农民;丈夫名柯亨有,家住张滩乡第四保第九甲第九户。
此国民身份证是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五月二日颁发的。第一页内容与现行的居民身份证相似,但排版方式不同,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本籍”、“寄籍”、“号码”、“发证日期”。
第二三页的内容则更加全面,类似现在的户口簿,有“教育程度”、“职业”、“役历”、“指纹符号”等十几项,还有贴照片或按标准指纹的位置。
第四页为“家庭住址”和“注意事项”。“注意事项”中特别强调“伪造变造身份证以伪造文书论罪”,“各级政府及警察保安机关得于必要使命持证人交付本证查验但不得扣留和没收”。
此张国民身份证中,已有“指纹符号”项目。查阅历史资料可知:在我国,身份证最初是作为官员的识别符号出现的。我国最早的身份证是在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发明了照身帖。照身帖由官府发放,是一块打磨光滑细密的竹板,上面刻有持有人的头像和籍贯信息,国人必须持有,如若没有,就被认为是黑户或者间谍之类的。唐宋元明时以服饰作为身份识别符号(此说还待考)。清代各阶层的身份以帽子上的顶子(帽珠)来证明。
这张民国安康县国民身份证实物遗存,对研究安康地域户籍制度历史是重要的佐证。
票据话安康
□ 陈荣临 沈菲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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