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安康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葛 迪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张忠全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何 波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海明玉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王桥花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张教辉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方仁和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王 佳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冉 琼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颖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骆 靓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海明玉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姜 涛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何 波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王桥花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王玉红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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