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努力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结合安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现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市人社局、财政局根据市社保中心调研测算意见,及时批复并下发文件,从年1月1日起调整安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万元调整至6万元,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救助封顶线从8万元调整至万元;加上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最高报销万,一个年度内职工因病报销最高限额万。
●降低本地住院起付标准。在一级医院住院的统一不设起付标准,市内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元,市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元;市外定点医院就医的按照同级医院起付标准上浮元。年内二次住院的起付线降低%,年度三次(含三次)以上住院的不设起付线。在非定点医院就医的,按上述对应的起付标准分别再上浮%。退休人员在上述对应的起付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元。
●将患者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高额自付医疗费纳入了医疗救助范围。患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个人账户当年划入额后(门诊慢性病报销是已扣减当年划入数的不再扣减)超过3千元以上部分按%救助。
●提高大病医疗救助比例。将大病医疗保险救助比例调整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后,患者单次在定点医院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超过4千元以上的部分按%救助;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单次医疗救助后,一个年度患者累计自付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按%救助。
●提高肿瘤放化疗报销比例。肿瘤病人的门诊放化疗费用,从统筹基金支付%提高至%。
市社保中心向各县(区)社保中心和市本级各参保单位全文转发了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并就具体经办工作明确了两点意见。一是《通知》对调整后的医保待遇执行时间进行了规定,即年1月1日以后参保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年月日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调整前的标准执行。
二是《通知》中对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大幅提高了医疗待遇标准,同时实行单次救助和年度救助两种标准。在经办中,单次救助由城镇职工在医疗费用发生后,符合享受单次住院医疗救助人员,持住院结算单向参保单位提出申请,由参保单位填写大病救助表并转报参保地社保中心,市、县(区)社保中心受理后在限定时间内审核结算;年度救助(指参保年度内职工发生医疗总费用中,住院自付部分或门诊自付部分超过规定限额的)在年末或者第二年元月,由参保人按单次救助程序申报,分别由市、县(区)社保中心审核结算。
安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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