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陈香)老百姓对诉讼风险有句形象的说法——“赢了官司输了钱”。意思是胜诉方虽然承担了过高的诉讼成本,但在诉讼中却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或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胜诉标的迟迟不能执行到位。为避免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旬阳法院首次在诉讼保全中引入责任保险担保,降低了当事人权利落空的风险。
日前,旬阳法院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依法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朱某价值40.5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而申请人华某付出的成本仅仅是向保险公司支付了1215元的保费。
此案中,华某与朱某因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纠纷,华某到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出冻结朱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40.55万元存款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等额的担保成本对多数当事人都是不小的压力。华某经济也不宽裕,提供诉前担保有困难。立案庭工作人员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后,告知华某可以通过保险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并积极协助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咨询相关事宜。最终,华某通过支付保险诉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给旬阳人民法院出具保单保函。旬阳县法院经审查作出保全裁定并迅速执行,冻结了朱某的存款。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降低了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门槛,申请人只需支付很少的保费,原来应由申请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则由保险公司承担,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充分的诉讼权利保障。
旬阳法院在诉讼保全实践中引入保险担保机制,为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了便利,拓宽了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获取权利救济的渠道,降低了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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