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陈康)近日,旬阳公安局迅速查处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刘某等7名违法行为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极大地优化了旬阳县的投资环境。
元月底的一天,旬阳县赵湾镇胡家庄社区居民刘某等人,以陕西(香港)亿宏投资旬阳水电有限公司在甘溪镇大岭台村建设的大岭水电站库区蓄水,导致其房屋受损及到河对面砍柴不便等问题得不到解决为由,趁该电站放水清库检修之际,在库区小地名廖家滩的河滩上搭建两顶简易帐篷,并轮流值守阻止电站蓄水。2月1日上午,当电站蓄水过程中水位上涨至简易帐篷处时,刘某等20余人为达到阻止该电站蓄水的目的,聚集到大岭水电站办公区,将办公楼的大门封堵后不准电站工作人员离开,并在电站办公楼做饭滞留,直至2月2日中午才离开。
期间,甘溪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大岭水电站对滞留群众进行劝离,但其拒不听从。案发后,旬阳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抽调治安大队、甘溪派出所、赵湾派出所10余名民警成立专案组,迅速查明刘某等20余人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其中,刘某等7人违法情节较重,严重扰乱了大岭水电站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2月8日,旬阳公安局依法对刘某等7人行政拘留。
【律师点评】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造成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混乱的行为。行为人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在机关、单位门前、院内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生产车间、营业所、教室,辱骂、威胁、殴打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刘某等7人违法情节较重,严重扰乱了大岭水电站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公安机关对刘某等7人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是适当的。如果扰乱单位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则有可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该罪的法定刑是: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律师提醒】
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才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采取过激、极端方式,只会使问题复杂化,容易造成对自身的伤害,甚至付出违法的代价。
(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 史鹏 马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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