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凌云讯
罗某现年32岁,有3个小孩,在经营一间杂货店以维持生计。罗某邻居家杂货店货物品种较自家的多,生意比自家的好,其心怀嫉妒,便教唆本村3个未成年人于2011年8月29日晚和他一起到邻居家行窃,盗得汽油、香烟、饮料等货物及现金,价值共计人民币2197元。
邻居发现杂货店被盗立即报案,罗某经亲友规劝后到派出所投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综合案情,判处罗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许斯雯
新闻推荐
本报凌云讯
春节过后,学生流、民工流、探亲流叠加出现,客运迎来了高峰,随之而来的交通违法行为也逐渐增多。2月22日上午,凌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中队民警在省道...
凌云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凌云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