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凌云讯
李某和公司约定不参加社保,住院后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被拒绝,双方各执一词,为此对簿公堂。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社会保险纠纷案件。
凌云县某茶叶公司员工李某向公司提交申请,称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本人承担。为此,该公司未为李某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来,李某因脑出血、肋骨骨折、肺挫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6万元。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该款项,公司予以拒绝。为此,李某于今年3月10日向凌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6万元医疗费。
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原告诉称,虽双方协商一致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但公司仍有义务为自己购买社会保险。被告诉称,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是原告的真实意愿表示,在原告的申请之下,被告才做出了不购买社会保险的决定,被告不应该承担原告的住院医疗费。凌云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认真听取了双方的观点和意见之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险规定而无效,判令该公司赔偿李某相应医疗费损失。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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