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海雁
通讯员
黄月花)民间借贷的出现,极大地弥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足,为急用钱的市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民间借贷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向法院同时主张利息及违约金,是否应获得支持?法院又应如何处理?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家住凌云县的黄某与陈某是老乡,2013年8月23日,陈某因个人生意经营周转需要,向黄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2013年9月23日前还款,若陈某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逾期利息,且每天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然而截至2015年3月,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了545天,但陈某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还款,经黄某多次催促,陈某仍不偿还。黄某认为,陈某的表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同时支付利息4188元、违约金45500元,共计69688元。
受理该案件后,凌云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双方的借款合同已产生法律效力且已生效,应受法律保护。
凌云县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原告黄某要求偿还本金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诉求,法院认为原告黄某可以同时请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但二者之和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该案中原告提出利息4188元、违约金45500元,两项共计49688元的诉求,已经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故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凌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由被告陈某偿还原告黄某欠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的总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自2013年9月23日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此,法律人士提醒市民,办理民间借贷需谨慎,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以保护各自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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