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田东讯
田东一小伙打工受伤,申请工伤认定后,田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二者存在劳动关系。“个体户”老板廖某不服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便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裁决书。“打工仔”与“个体户”老板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日前,田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
2014年5月,老周为了让儿子小周有工作做,找到“个体户”老板廖某帮忙安排工作,顾及面子,廖某将小周留在田东县城其经营的一家铝合金装潢部工作。2014年7月,在一次为客户安装铝合金门窗的时候,小周受伤。为了申请工伤认定,小周向田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确认与铝合金装潢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经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廖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田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廖某认为,小周是其父亲叫来工作的,不是招聘或雇佣的,不属于装潢部的工人。而且小周断断续续地只做了20多天的工作,想来就来、不想来就不来,其对小周也无任何纪律约束,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铝合金装潢部系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劳动法中的用工主体资格。虽然装潢部与小周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小周在装潢部工作期间系受其劳动管理,从事装潢部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小周提供的劳动也是装潢部的业务组成部分。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确认装潢部与小周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后,廖某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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