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田东讯 李某是钟妮(现年29岁)和钟思(现年25岁)的继母。丈夫钟某患病死亡后,李某与钟妮姐妹对遗产分割意见分歧大。经过长达7年的协商,两方不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矛盾反而愈演愈烈。昔日的母女成了路人,李某无奈将钟妮姐妹告上法院。近日,田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法定继承纠纷案。
2003年1月8日,李某与钟某登记结婚,两人均是再婚。钟妮姐妹是钟某与前妻生育的孩子,兰芸(现年27岁)是李某与前夫所生。婚后,两人并未再生育子女。钟某带着钟妮姐妹与李某共同生活,而兰芸却随李某的前夫生活。2007年6月1日,李某与钟某共同购买了一栋三层楼房。房子购买后,还加盖了两层。2008年10月,房屋尚未装修好,钟某就不幸病故。钟某生前未留下有效遗嘱对财产进行分割。
钟某离世后,兰芸明确表示将其份额赠予其母李某。但钟妮姐妹一直认为兰芸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双方在这个问题寸步不让,一争就是7年。直至今年3月,李某将钟妮姐妹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某认为自己与前夫离婚时,协议约定兰芸由自己抚养。与钟某再婚后,钟某基于婚姻关系,对兰芸亦有抚养的义务,与兰芸系继父女关系,兰芸享受继承权。钟妮姐妹辩称,兰芸一直未与被继承人钟某共同生活,其户口也是在钟某去世20个月之后才迁过来的,与钟某没有抚养和赡养的关系,不符合法定继承人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钟某与原告李某在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楼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即钟某与李某各占1/2。由于钟某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对于双方争议的兰芸与钟某是否具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问题,法院查明,李某与前夫离婚时,协议兰芸由李某抚养。李某与钟某再婚后,钟某基于婚姻关系对兰芸亦有抚养的义务,与兰芸系继父女关系。抚养义务的承担与兰芸的户籍所在地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被告方辩称兰芸不享有继承权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楼房产权由原告李某及被告钟妮姐妹以及兰芸共同继承所有。其中李某占5/8(1/2+1/2÷4)份额,钟妮姐妹各占1/8(1/2÷4)份额,兰芸占1/8(1/2÷4)份额。由于兰芸已明确将其份额赠予原告李某,故李某最后占3/4(5/8+1/8)份额。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均为化名)
□苏丽飞 韦益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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