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黄娇芬
【案情简介】家住田东县朔良镇南立村的华某明知朋友张某出售的电视机是偷窃而来,但因为“物美价廉”,仍然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事后,张某因盗窃被抓,华某购买赃物的行为也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田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19日,田东县法院以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华某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2014年9月初,华某与朋友李某到张某家中玩耍,看到张某家中随意放着几部没有电源线的电脑和一台电视机。一起来的朋友李某就问张某:“电脑和电视机是哪里来的?”张某说:“是昨晚去偷回来的,正准备要拿去卖,有一些电视机质量还是不错的,价格可以给你少点,你要买吗?”李某答:“行,那我看看,我正要买一台电视机。”华某目睹了两人的交易过程,想到自家没有电视机,觉得偷来的电视质量也很不错,价格也很便宜,于是也跟张某“买”了一台42寸彩色电视机,并以1000元的价格成交。
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华某明知他人盗窃所得赃物仍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华某在庭审过程中对自己贪小便宜购买赃物造成的后果作了深刻检讨,鉴于华某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盗的电视机已发还给被害人,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只有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犯罪对象)的情况下,行为人才会认识到自己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会发生妨碍刑事司法作用的结果,也才可能具备犯罪故意产生的基础。可见,行为人只要是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购买,不论其目的是个人使用还是以营利为目的,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均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过程。华某已经明知电视机是张某盗窃而来,仍然与其购买;同时,明知是犯罪赃物而购买,不是明知是犯罪收益而购买,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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