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刘忠稳 陶 锋
家住田东县的韦某今年64岁,生育有两儿两女,因与儿子闹矛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两个儿子承担赡养费和医疗费。日前,田东县法院审理后,支持韦某的合理诉求。
丈夫1982年去世后,韦某含辛茹苦独自把孩子抚养成人。2014年3月6日,韦某与4个子女在村干部的见证下,就家庭财产分配及其赡养问题达成协议,其中约定:韦某自愿跟次女同住同吃,并由次女养老送终。
韦某与次女共同生活大半年后,对签订的赡养协议反悔,觉得这个协议对次女不公平。她以两个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两个儿子分别承担她每月200元的生活费,同时两个儿子按她的医疗费实际支出负担60%。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韦某已无劳动能力,她要求两个儿子承担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在案件审理中,经法院释明,韦某坚持不追加有赡养能力的两个女儿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也不主张长女承担赡养义务,系其自由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本案实际,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韦某的基本赡养生活费酌定为每月200元,两个儿子每人每月应负担100元。对于韦某要求两个儿子负担60%医疗费的请求,合理合法,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支持。韦某自愿随次女生活,且次女也愿意承担赡养义务,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田东县法院依法判决韦某随次女共同居住生活;韦某的两个儿子每月28日前分别向韦某支付基本赡养费100元;韦某的医疗费凭实际支出发票由两个儿子各负担30%,次女负担40%;驳回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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