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陆小乐 张志华)11月10日,本报以《单位撤销 4年前打工钱没了着落》为题,报道了2006年7月份,会宁县农民贾琦和他的13名同乡受甘肃第一建筑机械制造厂安装处雇佣,在青海互助县境内金沙峡水电站打工1个多月,时至今日一直未能领到2万余元的工资之事。11月14日,贾琦找到甘肃兰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索要拖欠4年的打工钱时,让他没想到的是,该公司资料库中并未查找到贾琦等13名工人的用工资料,该公司副总经理王义平告诉他们,需要贾琦等人提供当时工作的用工证明,才能拿到工资欠款。贾琦随即将2006年7月份的工人考勤单递交到王义平手中,但却因这份考勤单是后来补上的,无法作为用工证明。
11月15日,记者来到甘肃兰峰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义平告诉记者,由于拖欠工资的是原甘肃第一建筑机械制造厂安装处,安装处是独立的法人单位,现已被撤销,而且在公司资料库中并未找到贾琦等人的相关资料,公司需要贾琦等人提供相关证明,才能结清欠款。
随后,记者从兰州市劳动监察大队案件受理科了解到,就贾琦等人的工资拖欠事件,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受理,其中有两条明确指出,拖欠工资法人单位不存在无法受理,同时对于劳资纠纷,劳动监察大队只能受理两年以内的案件,而其拖欠工资事件已经逾4年了。目前,就该案件而言,只能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当事者权益。
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林磊律师告诉记者,对于拖欠工资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管理监察大队进行举报,同时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为自己维权。而对于拖欠工资单位合并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公司有义务承担被合并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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