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张鹏翔)景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回扣高达52.246万元。7月9日记者从会宁县法院获悉,该院判决被告单位景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30万元。景泰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原主任王永祯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被告单位在采购甘肃丰盛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应急监测设备过程中,采取减少供货的方法,在账外收受回扣20万元。2012年3月,被告单位在采购北京中捷四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粘虫板过程中,采用降低采购价格和减少供货方式,账外收受回扣20.4万元。2012年3月,被告单位在某影像制作公司制作宣传标牌过程中,采取事前多支货款的方法,账外收受回扣3.296万元。2012年4月,被告单位在甘肃创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采购地膜的过程中,采取减少供货的方法,收受回扣3.6万元。2012年7月,被告单位在某农资公司采购二代粘虫防治农药过程中,采用不供货方式,收受返还款4.95万元。
经查明,上述52.246万元回扣款,被告单位作为账外资金,用于单位日常开支。案发后,被告人王永祯投案自首,被告单位退回赃款30.04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账外回扣违反国家规定。被告人王永祯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具体实施了收受回扣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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