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张鹏翔)原会宁县新华书店经理李庆会在任职期间,按照约定收受图书公司回扣。9月13日记者从会宁县人民法院获悉,李庆会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据了解,李庆会于1988年9月至2009年2月担任会宁县新华书店经理职务,2009年3月至案发前担任会宁县新华书店党支部书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庆会在担任会宁县新华书店经理期间,会宁县新华书店订购陕西省一图书发行公司图书金额共计860894.32元。按照事先约定,该公司先后给李庆会回扣款两笔,共计75000元。其中的58000元是2006年10月25日李庆会在西安出差时在该公司业务员王某的陪同下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的, 17000元是2008年5月16日王某通过电话联系后以汇款的方式汇入李庆会的个人账户。李庆会将其中的20260元回扣款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案发后,被告人李庆会将收受的75000元回扣款全部退缴检察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庆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回扣款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庆会收受20260元回扣款归个人所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指控收受54740元回扣款归个人所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该款不能认定为被李庆会个人占有,应在指控数额中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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