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野)在校园内拿着树枝玩打水漂游戏的过程中,学生祁某的右眼被张某戳伤。日前,会宁县法院判处被告学校和张某各承担4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
2013年5月8日下午放学后,原告祁某与被告张某等同学一块在校园内拿着树枝玩打水漂游戏的过程中,张某手拿的树枝飞出去戳伤了祁某的右眼。事发后,原、被告及其他同学均未向老师报告,学校的管理老师也不知情。直至第二天早上,张某给祁某请假时才被老师发现,学校通知祁某的亲属将其送到会宁县人民医院就诊,因伤势严重,原告又被送到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就诊,住院治疗13天,先后共花去医疗费1.1万余元。祁某受伤后,该小学支付原告损失1万元,被告张某父亲支付原告损失7000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8月28日原告方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致伤原告,其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事发后,被告会宁某小学的管理老师并不知情,直到第二天早上才通知其家属将原告送到医院就诊,延误了治疗时机,该小学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过错,其又未尽职责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意识到拿树枝打闹的危险性,故原告对此事故应负次要责任。鉴于祁某和张某二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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