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彭建华 记者李升)一个隐瞒真相,对外发包不存在的工程收取议标费;一个利用伪造的公司资质和印章,签订承包合同再发包收取保证金。12月2日,靖远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万元。
经查,王某某在申请自筹资金开发的“靖远县大芦乡小芦村牛采沟国有荒山荒滩”项目已过规定开发期限应被依法收回的情况下,于2011年11月份通过陈某对外招商,融资贷款。2012年3月,王某某和陈某商量后,隐瞒开发土地需自筹资金及已过开发期限的事实,决定利用工程队的钱跑项目融资,还对外谎称该工程已经立项,相关部门已经投资了部分资金,并将该项目介绍给被告人赵某、刘某(另案处理)。赵某为了承包工程,利用伪造的公司资质和印章与作为发包方的王某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王某某遂以“工程前期议标费用”的形式向赵某收取30万元议标费用。之后赵某、刘某等人利用伪造的资质向外发包工程,前后与18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工程保证金、好处费、信息费等共369万元。除财务上剩下15万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外,其他的保证金被刘某等人收取后支配或挥霍。2012年11月份,王某某继续隐瞒事情真相,在靖远县大芦乡碾沟积极安排“破土”祭奠活动,以示开工,并参加了施工队人员和项目部人员召开的会议,称工程资金马上到位,让大家耐心等待。因被害人不断催促开工,2013年1月22日,王某某自作聪明,登报载明与赵某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随后赵某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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