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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出台“阳光纪检”相关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白银日报 2015-09-07 20:0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罗玉清)今年以来,靖远县纪委大力推进“阳光纪检”和村务监督公开公示工作,统一为18个乡镇、36个村(社区)制作安装了公开公示栏。日前,县纪委又出台《靖远县“阳光纪检”和村务监督公开公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促进“阳光纪检”工作的常态化。

明确公开公示内容。《办法》要求各乡镇、村(社区)应当按照准确、及时、公正、便民的原则,聚焦老百姓关心的事,晒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账本,规范政策执行中的权力,对“两个责任”落实、权力运行、群众关心的重点事项、“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村级项目、惠农资金落实等事项定期或随时公开,并公布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上举报渠道,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规定责任追究情形。《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八种情形,涵盖了组织领导、机制制度、公开内容等各方面,重点对未建立公开公示协调机制、不及时更新公开内容、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搞虚假公开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健全审核和监督机制,对公开事项未经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村(社区)监委会主任审核签字,或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村(社区)监委会主任不认真审核的;对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对公开后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或收到信访举报后不积极处理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细化责任追究措施。县纪委对在“阳光纪检”和村务监督公开公示工作中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对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村(社区)监委会主任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因公开公示不到位引发群众信访、举报,情节较重的,对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村(社区)监委会主任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情节过于严重的,对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村(社区)监委会主任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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