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检察院获悉,目前已对“3.06”特大交通事故案犯罪嫌疑人鲜某作出批捕决定。
3月6日9时4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鲜某驾驶川R41518中型普通客车从仪陇县三河镇向杨桥镇方向行驶,行至杨桥镇金鼓村五一桥路段时,车辆驶向公路左侧,撞断五一桥左侧护栏坠入泊杨湖中,致车上11人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和引导侦查取证。
经鉴定,川R41518中型客车转向、左右后制动、左右后轮胎均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安全标准规定,经仪陇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本起事故由鲜某承担全部责任。
据悉,公安机关于3月19日向仪陇县检察院提请批捕,仪陇县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鲜某明知车辆存在重要安全隐患,仍驾车载客,且在驾车时在下坡路段空挡滑行,发现该车方向、制动出现问题时,未紧急使用驻车制动有效减缓车速,临危处理不当,其行为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于3月20日以交通肇事罪批捕了涉案犯罪嫌疑人鲜某。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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