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李琳)《宝鸡市医疗纠纷调解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有了寻求调解的新平台。华商报记者从宝鸡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到,截至目前,市医调委已立案调解23起,其中12起调解成功。
发生医疗纠纷可通过5种途径解决
为有效处置医疗纠纷,宝鸡市政府2014年12月9日制定印发了《暂行办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成立“宝鸡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调委接受市司法局的业务指导,是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医患双方之外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具有公平、公正性,且在双方自愿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暂行办法》界定了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与患方之间因为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医疗机构与患方形成的各类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置。《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包括综治、卫生、司法、公安、财政和信访部门在内,参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医疗纠纷,可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患方索赔金额超过2万元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但不得自行协商处理;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0万元的医疗纠纷,应当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宝鸡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患方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申请人民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种途径解决纠纷。
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
《暂行办法》特别指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据了解,医疗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一方当事人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已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又拒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患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超过一年的;医疗行为以外的其他事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今年施行以来,截至目前,市医调委立案调解23起医疗纠纷,其中12起调解成功,期间先后阻止医闹7起。”市医调委主任甘世杰介绍,随着《暂行办法》的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第三方调解已成为患方可选择的一种成本最低、最贴近现实的一种手段。
同时,这种以第三方身份出现、突出体现服务功能的“和事佬”,还会帮助患者提供相关医疗、法律咨询,从而在医患之间搭建起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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