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刘鹏)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保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将在北京、上海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其中,宝鸡市成为陕西省首批唯一试点城市。
《通知》明确规定,对试点城市地区的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即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即在个人购买健康险时,保险公司会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这就是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也按这个规定执行。这相当于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也就是说在现行每月3500元起征点+五险一金税前抵扣基础上,再增加200元买健康险的税前抵扣。
对此,某保险公司宝鸡分公司负责人向华商报记者表示,随着保险观念的提升,目前商业险作为重要补充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市民所接受和重视,“毕竟现有的社保不足以使许多人退休后还能保持现有的生活水平,所以商业险成了很多人的选择。”对于三部委的这项试点政策,上述保险人士表示,目前只是从健康险开始,不排除在其他险种上推广的可能性,“个人所得税减免有助于商业险的发展。”上述保险公司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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