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任某、秦某雇佣被害人胡某驾驶的出租车,在行驶至宝鸡市金台区一路段时,两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胡某现金130元、价值60元的手机一部,随后驾驶该车逃离现场,该车经鉴定价值为10610元。2013年9月17日,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任某、秦某有期徒刑各10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后两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二审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终审裁定作出后,被告人任某不服,以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14年6月5日,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原一、二审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一项对被告人任某、秦某作出判决,不应当依据“抢劫数额巨大”对两被告人加重处罚,原审判决量刑畸重。2014年10月16日,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2017年1月18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任某、秦某抢劫一案进行了再审,并于近日作出再审刑事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改判原审被告人任某、秦某10年有期徒刑为6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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