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残疾人就业权利,依法推行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宝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将宝鸡市2018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如下:
一、年审范围:
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属、外省市驻宝企业,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17年 11月 20日至 2018年 1月 15日。
三、年审方式:
在地税机关登记(或没有在地税机关登记注册),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至 8级))就业的用人单位到所属行政辖区的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方式附后)进行在职残疾职工认定;残联审核后出具《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 ,用人单位按照《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中的残疾职工人数依据残保金计算公式核算残保金数额。2018年 1月 20日之前残联将认定资料传递给同级地税部门。
请各用人单位如期按照属地原则到各级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未在规定时限认定,视为未安置残疾人,依法足额缴纳残保金。
四、残保金计算方式:
(一)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据《宝鸡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宝市财办综〔 2016〕 107号)第八条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季节性、临时性用工,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下简化公式计算缴纳:
残保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1.5%。
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特此公告。
宝鸡市残疾人联合会宝鸡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 11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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