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2月 26日,本报刊登了《店家顶风燃放鞭炮惹人怨》一文。渭滨公安分局金陵派出所经调查后,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200元的行政处罚。
12月 25日,市区金渭路一家变频中央空调店为庆祝开业,当街燃放鞭炮。根据宝鸡市发布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禁燃区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中就包括渭滨区,这家店明显违反了《通告》。 12月 26日下午,渭滨公安分局金陵派出所民警在得知此事后,上门调查了解,该店主承认放炮的行为,并表示以后不会再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民警对他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根据相关法规,对其处以 2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再次提醒广大市民,禁燃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特别是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后,全市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否则将会受到相关处罚。 本报记者张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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