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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区蟠龙镇大槐树村村民认为撤并村未调研也未召开村民大会 蟠龙镇政府撤并村引争议

来源:华商报 2018-04-17 01:54   https://www.yybnet.net/

4月12日,大槐树村村民出示1958年设乡政府的文书

4月12日,大槐树村村民代表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问题

>>村民质疑

1. 大槐树村有1347人,闫家村1030人,为啥撤销人口多的村;

2. 大槐树村1958年为宝鸡县第三区大槐树乡人民政府,按历史沿革,应保留村名;

3. 大槐树村1991年获称首批小康示范村,村子经济、交通、村容村貌等优于闫家村。

>>为啥撤销大村

镇政府工作人员回应,大槐树党员比闫家村少

>>合并原则是啥

陕西省民政厅称,主要是以经济实力较强、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利、人口较多的村为基础,撤并小村和空心村,建立大村或中心村

近日,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大槐树村村民反映,镇政府在未调研和召开村民大会等程序下强行撤村并村,明显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多部门反映两年未果,村民们欲状告镇政府。

村民:撤并村不按国家规定办事

据大槐树村民介绍,2015年12月10日,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进行撤村并村工作,当时镇政府在没有经过调研和召开村民大会的情况下直接下发文件到村里,欲将大槐树村合并到邻村闫家村中,撤并村后命名为“闫家村”。

“全村男女老少得知后都不同意,完全不能接受这样的决定。”村民张师傅说。

村民们不能接受这样撤并村结果原因有三点:一是大槐树村有1347人,而闫家村有1030人,怎么能将人口多的村撤销,合并进人口少的村;二是大槐树村历史悠久,从明朝时期由山西迁徙到陕西,1958年时,大槐树村为宝鸡县第三区大槐树乡人民政府,有历史文书为证,按照历史沿革的原则,应保留村名;三是大槐树村是第一批小康示范村,村子经济、交通、村容村貌等全部优于闫家村。

华商报记者在蟠龙镇政府的撤并村文件中看到,该镇所辖25个行政村,撤并7个后为18个行政村,其中包括“大槐树村与闫家村合并,新村部设在闫家村,村名为闫家村。”该文件中还提到,撤并村工作2015年11月开始,深入开展调研后制定出台方案。而撤并村基本原则包括:充分考虑村级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沿革、自然地理条件、交通及通讯状况,合理调整村级规模,加强传统村落保护。

大槐树村民认为,镇政府2015年12月直接书面告知撤并村决定,前期未召开村民大会,也没有进行调研,在执行过程中不讲程序,且大村被撤销村名并进小村,做法有失公允。

“2015年12月开始,我们的村民代表先后向镇政府、金台区民政局、区政府、信访部门多次反映撤并村不合理,要求重新认定,可一直都是推诿扯皮,没有任何回复。”村民们说。

4月12日,大槐树村70多名村民代表在宝鸡市信访局再次反映此事,此前他们又去了蟠龙镇政府、金台区政府多个部门反映,事情还是没有回复。咨询民政部门得知,2015年12月31日,镇政府已经将撤并村方案逐级上报到了省上。

“如果是完全按照国家规定办事,我们心里不舍也能接受和响应国家政策,但现在镇政府不按规定,强行撤并村,我们全村1347人不会承认这个方案。”大槐树村村民代表们表示,如果相关部门还是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全体村民将状告蟠龙镇人民政府。

镇政府:因为党员多

所以保留了闫家村

在接到大槐树村村民反映后,华商报记者就此事联系蟠龙镇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复称,2015年撤并村工作就开始进行,由镇党委书记张红军负责,就在今年3月底,在得知大槐树村村民对撤并村一事有异议后,镇长赵建林也去村子召开村民会议,听取村民意见,目前事情还在协商处理当中。

至于村民提出的镇政府工作中不按国家规定办事,该工作人员回复了其中争议最大的一点,1347人的大槐树村撤销合并到1030人的闫家村原因是“后者村里党员有54名,比前者43名党员多,所以保留了闫家村”。

相关部门:撤并村是利民的好事

4月12日,宝鸡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区划地名科)负责人张根龙介绍,在撤并村工作中不牵扯哪家合并哪家,宝鸡的工作方案在2015年底已逐级上报,已经由省委批准。大槐树村民所反映问题根本还在保留村名的问题上,这个是由镇政府制定方案后报上来的。

那么,农村合并的原则是什么呢?华商报记者致电陕西省民政厅,工作人员介绍,近些年农村出现不少空心村,在此次农村的调整中,主要是以经济实力较强、区位优势明显、交通便利、人口较多的村为基础,撤并小村和空心村,建立大村或中心村。

为何要调整呢?“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经济焕发出巨大活力,农村经济发展却相对滞后,做好包括撤乡并镇在内的镇村综合改革,对推动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一元结构转变、农村社会形态向城乡一体社会形态转变、传统农民向现代市民转变,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转型和振兴,保障和改善农民生活和自然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副教授王育宝说。

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史亮律师认为,依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就作出决定或者处理的,村民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未召开村民会议就作出相关决定,则程序违法。而作为主管此事的部门不但要承担审核不严之责,还要承担有错不纠的责任。

本应利民的撤并村工作,执行过程中却产生了问题,原因何在?结果又将如何?本报将持续予以关注。华商报记者 鲍吉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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