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两只鸭子引起的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蒋某某承担80%损害责任,赔偿原告唐某某21000余元。
南江县长赤镇龙池村的唐某某和蒋某某是邻居,各家都养有鸭子。2012年10月15日,两家的两只鸭子和往常一样又在一起放养,晚上归家时,唐某某家的鸭子走错了路,回到了蒋某某家的鸭圈。第二天清晨,唐某某在认领鸭子时,双方发生口角,蒋某某一气之下将两只鸭子当场摔死,致使矛盾升级。在打骂过程中,蒋某某用力过猛,将唐某某摔倒在地,造成其左侧肋骨骨折。经治疗,唐某某康复出院,开支医疗费7456.57元。
村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唐某某便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巴中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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