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炳余、陈秀平:
你俩分别于2013年10月16日和11月7日,与我厂签订《造船合同书》,分别委托我厂为你俩各建造木质渡船壹艘。根据合同约定,我厂已于2013年12月23日按期竣工,并多次通知你俩前来办理船舶交接手续。但你俩至今始终未来办理,现限你俩务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到我厂完善船舶交接手续。否则,逾期不来办理,你俩则构成违约,船舶由我方自行处理。
合浦县党江镇企坎船厂
201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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