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地税系统首例因申报计税价格与核定价格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合浦县地税局胜诉告终,补征入库税款110余万元。
2014年4月份,原告合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商住综合楼第2、3层共1万多平方米商铺以每平方米2900元的均价出售给合浦某商贸有限公司,并向合浦县地税局进行纳税申报。在办理商铺过户过程中,税务机关经审核,认为原告申报的该宗商铺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后经县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商铺进行价格认证,经该中心两次认定,均维持原作出的每平方米3883元的结论。为此,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向原告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原告补缴税款后向北海市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北海市地税局维持县地税局作出的决定,原告不服遂向县、市两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悉,针对这起行政诉讼案,广西区、市、县地税局三级领导高度重视,区局、市局有关领导多次询问案件进展,指导应诉材料准备,县局则多次组织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案情分析,研究应对措施;积极联系市局有关业务科室,聘请两名法律顾问,积极寻求专业帮助。同时,该局在办案过程中考虑周全,注重调查取证,正确引用法律条款,做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使该案一审、二审均获胜诉,有效维护地税部门良好形象,进一步捍卫税法的尊严。(彭 悦 黄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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