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乐明代土地权利人刘萍向我局报失一九九四年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合国用(1994)字第3979号,位于廉州镇民康路29号,面积为75平方米,权属性质为国有,现申请给予补发。有异议者须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逾期无异议,遗失的证书自行作废,同时我局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新证。
特此公告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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