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苏忠梅向我局报失二00三年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合国用(2003)第11570号,位于廉州镇廉景花园A区八巷9号(原廉景花园A区87号),面积为80.00平方米,权属性质为国有,现申请给予补发。有异议者须于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逾期无异议,遗失的证书自行作废,同时我局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新证。
特此公告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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