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过一万八千几元给你了,那么要不要减出来。”
“总数8万元,还了可以减出来。”
日前,合浦县人民法院正是依据这样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原告包某诉被告曾某、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认了被告曾某已经部分还款的事实。
原告包某诉称,被告曾某、苏某于2011年7月2日向其借款5万元,被告曾某又于同年9月18日向其借款3万元,这两笔借款均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两被告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包某认为,上述两笔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法庭上,曾某承认借到包某8万元,也表示愿意偿还。但他主张已经归还了1.8万元,为此还提交了其与包某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包某承认与曾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属实,但认为无法证实被告已经还款1.8万元的事实。
法院认为,包某主张曾某、苏某向其借款5万元,曾某向其借款3万元并提供了借条予以佐证,且被告曾某庭审中亦承认借到该两笔借款,故对包某主张的两笔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包某请求两被告归还所借5万元借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因被告曾某与苏某系同居关系,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只有被告曾某签字所借的3万元借款系用于二被告的共同生产、生活,故对包某要求被告苏某对曾某所借的3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包某承认曾某归还过部分借款,因为没有写收条,对曾某主张已经归还1.8万元的具体数额不予认可,但在包某与曾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于曾某已经归还了1.8万元的借款有所论及,故法院对被告曾某主张已经归还1.8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由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某又向包某归还借款1900元,故曾某所借的3万元实际已经归还19900元,剩余的11000元应由被告曾某予以偿还。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曾某、苏某应共同偿还于2011年7月2日所借原告包某的借款5万元,被告曾某应偿还于2011年9月18日所借原告包某的借款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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