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浦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合民一初字第185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合执字第1279号,将北海市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桂房证字第0518387号)项下位于廉州镇金鸡西路第二单元1—6号的房屋所有权协助执行给陈裕方,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告注销北海市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桂房证字第0518387号)。
特此公告
合浦县房产管理局
201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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