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一线
本报南宁讯(记者/乔晓莹 通讯员/莫俊雅 黄婉莹) “保险公司先予支付原告40万元,以缓解交通事故中受伤者生活困境,使其有条件继续接受治疗。”这是近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作出的一份先予执行裁定。
该裁定涉及的案件发生在去年7月1日。当时,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上由南宁往北海方向行驶,因其在行驶过程中与前方同车道内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两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双方就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且肇事车辆登记在某汽车运输公司名下,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该两者也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
原告李某受伤后,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已花去医药费共计49万余元,生活陷入了巨大困境,而治疗还需继续。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药费。
法院综合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原告现实状况和已有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裁定保险公司先予支付。据了解,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从受理到作出判决,从判决生效到强制执行,需要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少数原告可能因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或者难以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法律规定了先予执行制度,解决权利人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不过,这项制度的适用有严格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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